近来,郧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同出产、出售假药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案子,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22年3月,被告人杨某购买含有“”成份的压片状瘦身产品,并将产品直接出售或包装成“某纤胶蛋白植物压片糖块” “某纤胶蛋白植物果蔬片”等款式后出售给山东、新疆、江苏、湖南等十余个城市的下线买家。
截止案发,杨某已出售该瘦身产品21万余粒,出产、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9万余元。据悉,“”是一种神经按捺剂,因其可以按捺胃口、增加能量消耗,而具有瘦身作用,但由于服用后会进步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如心肌梗死、中风等,被国家列入《保健食物中或许不合法增加的物质名单》。
不仅如此,杨某还向某药厂职工供应八公斤比沙可啶质料,制成具有通便功用的“无名小粉丸”,截止2022年7月,杨某出售含有比沙可啶的“无名小粉丸”合计280万余粒,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经十堰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确定,“无名小粉丸”以非药品假充药品,确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杨某出产、出售假药,涉案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假药罪,且属具有其他严峻情节;曾因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受过刑事处分,再次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出产、出售金额达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且属具有其他严峻情节。
郧阳区人民法院以出产、出售假药罪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并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食物药品安全联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民法院法令办案中一直遵循食物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对损害食物药品安全违法坚持依法从严惩办,绝不手软。
在此,提示从事食物药品的出产经营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出产、出售活动中必须加强法令和法规学习和专业相关常识学习,标准出产经营行为,切勿因贪心小利而走上违法违法的路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产、出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对人体健康导致十分严峻损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药品运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供应给别人运用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对人体健康导致十分严峻损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则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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