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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知研案 恶意抢注网络域名的法律责任及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18:46:55 |   作者: SkinCode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亚公司)是美国知名服装企业,创立的“Victoria’s Secret”品牌女性内衣经长期、广泛宣传已成为全世界最著名的性感内衣品牌之一,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1997年5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维多利亚之秘目录公司注册了第1014220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洗衣剂、肥皂、香水、化妆品等。2006年6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维多利亚公司,并于2007年6月12日办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7日。维多利亚公司还经受让或自行注册取得了第1170166号“VICTORIA’S SECRET SECOND SKIN SATIN”商标、第775967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778316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专用权。上述四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香皂等;第42类时装咨询、时装租赁和时装设计等;第39类邮购服务、礼品包装服务等;第25类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均在有效期内。

  1999年5月、2003年3月,王某某经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将域名册为自己所有,到期日分别为2016年5月6日、2016年3月17日。2015年4月15日,维多利亚公司就王某某使用上述域名情况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在浏览器中输入域名cn和 victoriassecret.cn后链接到王某某开设的两个网站,内设栏目近似,内容均系发布或转发商业广告、促销信息、交友信息等,例如“中国国航官网-机票预订折……”、“二十一世纪校园电影院线……”等。维多利亚公司认为王某某对上述两个域名不享有任何权益,也无注册和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后并未进行使用,意在非法获利或非法阻碍权利人注册。王某某未说明注册该两域名的目的,但认可该两域名注册后都没用,未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关于注册理由,王某某解释称“维多利亚”是人名,“秘密”是公众词汇,组合起来任何人都可以注册。

  维多利亚公司于1995年1月23日自行注册有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对应的英文网站宣传“Victoria’s Secret”品牌女性内衣等产品。《昕薇》、《南都娱乐周刊》、《环球人物》、《三联生活周刊》、《现代企业教育》、《经营者》以及《中国制衣》、《时尚北京》、《人像摄影》、《全国商情》等杂志有关于维多利亚公司“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或内衣秀或模特的介绍;东方卫视、辽宁卫视、深圳卫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多个电视媒体亦曾对维多利亚公司内衣秀或模特有过报道。维多利亚公司表示其自1997年开始在中国内地销售“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和服装产品并就此提供了证据。

  法院另查明,王某某于2009年11月6日投资入股某信息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至2007年间,某信息公司多次与(美国)匡威公司、(美国)杜邦公司、欧莱雅公司、(美国)宝洁公司、美国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等国际有名的公司发生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审理后均认定某信息公司对其以上述有名的公司英文名称注册的计算机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将两争议域名抢注在自己名下却不进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维多利亚公司注册,或者误认为域名对应网站中有维多利亚公司的产品营销售卖,会给维多利亚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维多利亚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为此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立马停止使用涉案争议域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并判令争议域名归维多利亚公司所有。宣判后双方均服从一审判决,未上诉,判决生效。

  计算机网络域名,又称网域,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网络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对计算机的定位标识(有时也指地理位置)②。域名在网络上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具有类似商标或商号的识别作用。有些网络用户冒名占位,抢先将他人企业名或商标注册为域名,以达到阻止他人入网或索要高额域名转让费的目的。有人在网上以他人企业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进行注册,还有些人注册了域名的使用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现象被称为域名抢注。③随着数字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域名作为经营性标记的财产价值更加突显,因域名抢注引发的争端早已屡见不鲜。1999年,国际互联网域名及代码分配合作中心(ICANN)作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是计算机网络域名争端解决的主流国际规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案件审理具备极其重大规范作用,是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配套出台有相应规范性文件,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此外,还有工业与信息化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方法》等规章和行规,这些构成司法实践中解决域名争议和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规范体系。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何谓恶意,主要应审查其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以下情形:(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某实施了恶意抢注域名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第一,根据维多利亚公司提供的证据,“VICTORIA’S SECRET”品牌经长期在期刊杂志、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已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属于在先并且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第二,王某某注册的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主要识别部分为“victoriassecret”,与维多利亚公司的注册商标“VICTORIA’S SECRET”仅有字母大小写和’的差异,构成实质相同;与维多利亚公司自行注册的victoriassecret.com计算机域名也基本相同。王某某将维多利亚公司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VICTORIA’S SECRET”作为域名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商标权利人注册,或者误以为该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有特定的联系,进而误以为在该域名对应的网站中可以查询到维多利亚公司“VICTORIA’S SECRET”品牌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提高该网站的访问量。但涉案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未取得维多利亚公司授权,其中没有一点有关“VICTORIA’S SECRET”品牌商品或服务信息。王某某的涉案行为客观上占用了附着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同时也阻止了维多利亚公司以最简洁完整的方式将涉案商标用于.cn级别下的域名注册(我国在多语种域名国际标准中对应的顶级域名为.cn),妨碍维多利亚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利用该域名从事商业活动。第三,王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享有何种合法权益,该两域名对应的网站中除广告、交友等信息外,没有王某某个人使用的相关联的内容,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第四,王某某同时担任四家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计算机域名的作用和价值应当十分清楚,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信息公司多次与(美国)匡威公司、(美国)杜邦公司、(法国)欧莱雅公司、(美国)宝洁公司、(美国)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等国际有名的公司发生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均被法院认定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具有恶意的条件。应当说,第四点理由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标准异曲同工,即“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从某些方面来讲域名类似于商标,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是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普通商标域名与驰名商标域名保护范围和力度也不一样,各国对驰名商标均会给予一定的域名强保护,在我国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单独作出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应当认定具有恶意,即对于驰名商标,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的唯一要件就是具有商业目的,而不再要求是否获得了不正当商业利益、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损害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商誉等等,这些是普通注册商标无法享有的保护水平。例如2017年,麦肯锡有限公司发现广东某麦肯锡公司注册“麦肯锡”商标并抢注麦肯锡公司的域名,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广东某麦肯锡公司持有的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④,广东某麦肯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经审查,尽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等,而麦肯锡公司持有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等,二者服务类别及性质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驰名程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虽然广东某麦肯锡公司并未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业务活动,但其抢注域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均已构成侵权,最终驳回广东某麦肯锡公司诉讼请求,广东某麦肯锡公司注册的麦肯锡域名也被判归麦肯锡有限公司所有。回归到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维多利亚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VICTORIA’S SECRET”商标并非驰名商标,维多利亚公司亦未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因此无法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驰名商标条款进行保护。由于涉案商标当时系普通注册商标,王某某没有对涉案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对应网络站点进行实质性使用,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因此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域名所对应网站提供的服务与维多利亚公司涉案主张权利的商标之间产生误认,故不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院无法支持维多利亚公司主张王某某构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王某某的涉案行为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详细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若维多利亚公司就其持有的“VICTORIA’S SECRET”商标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则本案对王某某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定性及判决结果也会不一样,但这样会涉及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此类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据此,无论抢注域名的行为如何定性,最终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是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将涉案争议域名判归权利方所有或使用、判令侵犯权利的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等,可以视案件情况及原告请求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多数参考侵权人侵权情节、恶意程度及侵权后果、影响区域等因素。被抢注的域名如果已经转让,在酌定损失时可参考市场交易价格或转让价格,但抢注人的转让价格往往低于域名的实际价值,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域名的价值确定一般依据估价机构的估价,不予估价或者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当然,无论估价还是评估结果,若各方当事人都有意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评估价,结合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确保罚当其罪。⑤关于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数额,法院根据维多利亚公司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王某某的侵权情节、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维持的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5万元判赔金额。关于维权合理开支,因涉外域名维权相较国内域名维权困难,涉外案件需材料翻译、公证认证手续、邮递等,开支较多,故对原告证据保全所支付的公证费予以支持,涉外案件材料翻译费确有必要予以支持,共计支持合理开支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前述司法解释修正后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抢注他人计算机网络域名的行为,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惩罚性赔偿。

  计算机域名是网络基础架构的关键部分,它是网络世界的“门牌号”,不但可以帮助网络用户快速定位找到对应网站,还可提升企业形象、辨识度、强化网络安全、防止山寨官网等,是数字时代网络通行证。随只能手机和移动电子设备的普及,人类对于域名的需求更加迫切。我国大量知名商标品牌要走出国门、防止在他国被恶意抢注域名也亟需了解世界其他几个国家和国际社会通行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我国解决域名争议的有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规范性文件等规则制定参考了WIPO《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和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及其执行细则,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现行较为完善的域名保护法律文件是《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法》,其中对域名争议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即“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该法对“恶意”情形的认定非常详细:在认定域名注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恶意时,法院可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该域名中含有的该人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2)该域名中包括该人真名或其他通常用于识别该人名称的程度;(3)该人在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先前进行过的任何使用;(4)该人在该域名之可到达的网站中,对于商标善意地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5)该人有否通过对网站在性,或为了全取商业收益,或带有抹黑或贬损商标的意图,故意将消费者由商标所有人所来源、主办关系、从属关系或批准关系制造令人发生混淆的可在的网上位置转移至可能侵害商标代表的商誉的、该域名之可抵达网站的意图;(6)该人是否曾经为营利目的向商标持有人或任何第三方发出过转让、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出让该域名的要约,但实际却没有在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进行过任何使用或没用该域名的意图;(7)该人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重大的、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蓄意不保持联络信息的准确性;(8)该人注册或大量收购域名,并且该人知道这些域名与他人所有的、在该域名注册时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对他人所有的、在该域名注册时具有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构成了淡化,而无需考虑各方的商品或服务;(9)被指控者注册的域名中包含的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是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著名商标。⑥其中第八条、第九条强调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其他条款则适用于全部商标域名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规制,此法规则更为精细合理,操作性更强,对权利人在域外申请商标域名保护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① 本案审理及宣判曾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人民网、中国青年网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参见,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1月12日。

  ②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关于域名的定义。

  ③ 张平. 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 [M]. 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98页。

  ④ 商评字[2017]第156330号《关于第9677649号“麦肯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⑤ 刘干:侵犯网络域名的刑事法律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18-08-01第六版。

  ⑥ 胡晓红、魏浩征:《美国域名与商标侵权冲突法律制度研究——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对我国的启示》,载《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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