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觉得自身买到“三无产品”的张某,要求销售商家三倍赔偿。据宣城市宣州法院3月2日发布,近日,宣城中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宣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判决商家退还购物款,消费者退还商品。
2022年1月10日,张某在宣城某百货店购买某品牌的化妆品共计6277元。2022年1月11日,张某向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在宣城某百货店购买的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和相关的进口证明,要求查处。2022年4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宣城某百货店未提供产品的出入境检验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的备案编号等相关材料,对宣城某百货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宣城某百货店出售的化妆品系“三无”产品,要求赔偿后与宣城某百货店协商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购物合同,宣城某百货店退还购物款6277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共计18831元。
诉讼中查明,张某在购买涉案化妆品时,曾两次到宣城某百货店了解化妆品的价格及产品出处情况,对所购的化妆品进行了仔细的查看。宣城某百货店销售的案涉化妆品系其员工通过代购的形式购买,且并未获得品牌销售授权。另查,宣城某百货店系加盟店,其与加盟商签订的协议亦约定了宣城某百货店不得以任何方式及以加盟店的名义提供非加盟品牌的商品及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购化妆品系宣城某百货店私下通过代购取得,违反了品牌授权范围的约定,且违反了“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中文标明的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其应退还张某购物款6277元,同时,张某应退还涉案化妆品。本案争议焦点为宣城某百货店是否构成欺诈,应否向张某赔偿三倍价款18831元。根据法律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张某在购买案涉化妆品前到宣城某百货店进行了仔细查看,对案涉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知情,宣城某百货店对此不存在欺诈。关于宣城某百货店对案涉化妆品没有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进行备案的问题,宣城某百货店进口案涉化妆品不符合行政管理法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其故意欺诈消费者。依照“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的人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案涉进口化妆品有无向有关部门备案不在上述法律规定列举的范围以内,张某并未询问案涉化妆品有无经有关部门备案、检验,不能认定宣城某百货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张某主张宣城某百货店构成欺诈及要求三倍价款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宣城市某百货店退还张某购物款6277元,同时张某退还涉案化妆品,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琛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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